009年6月,A公司與B公司簽署《廠房租賃合同》,租賃B公司管理的廠房,租金按季度支付。而后,A公司如期 支付租金,進行裝修后開始經營活動。 但是,在2010年8月,B公司將《廠房租賃合同》中自身承擔的權利義務,一并轉讓給王某,約定王某代替B公司,成為《廠房租賃合同》的出租方。 王某,馬上發函要求A公司將租金交給他,但是由于A公司不清楚B公司與王某之間的權利義務轉移,拒絕了王某的請求。王某立即停止了廠房的水電供應,并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解除與A公司簽訂的《廠房租賃合同》,但是法院最終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。 法律分析: 1、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九條和第八十條規定,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。第八十條規定,債權人轉讓權利的,應當通知債務人。未經通知,該轉讓對相對方不發生效力。 2、《合同法》第八十四條規定,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,應當經債權人同意。同時《合同法》第八十八條規定,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,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。 3、在前述案例中,由于B公司與王某之間的轉讓沒有取得A公司的同意,所以他們之間的轉讓沒有發生效力,即王某沒有取代B公司成為《廠房租賃合同》的出租方,當然也就沒有權利請求解除《廠房租賃合同》。 操作提示: 1、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權利或者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方。 2、合同當事人將合同權利轉移給第三方的,不需要經過相對方同意,但是必須通知相對方;未經通知的,該轉移對相對方不發生效力。 3、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,或者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方的,必須經過相對方同意。 以上信息摘自網絡